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463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欢,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志翔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