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誉星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方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797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誉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胜居委会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自编**。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方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村委会年丰片旧工业路**B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誉星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方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誉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方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4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DM201942010000001107,保险金额为65850000元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誉星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方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4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誉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