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92民初1391、1392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每案受理费25元(均已减半收取),共计50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