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初485号

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新华小区24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1701房自编17A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方直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召日格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