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

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56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济安路192号。
负责人:常钦,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