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53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小区**楼**营业楼。
负责人:任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国耀(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灿,山东国耀(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济安路**。
负责人:常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老县府对面/div>
负责人:刘俊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康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坤,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