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535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乐园小区**楼**营业楼。

负责人:任国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艳超,山东国耀(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灿,山东国耀(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济安路**。

负责人:常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住,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老县府对面/div>

负责人:刘俊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康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坤,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广饶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