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58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济安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玄洪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饶县稻***诺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号。
法定代表人:甄福秀,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诉被告广饶县稻***诺手机大卖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6.56元,减半收取1638.28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饶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丰收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吕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