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276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厦门德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寨上长乐路3号海发大厦壹座B603室。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第二十二层01**,第二十三层及第二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3538L。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德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于2021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