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德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德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835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A座25-27层、8B**、18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 负责人:郑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州广场29层2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174681。 负责人:**。 被告:厦门德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寨上长乐路3号海发大厦壹座B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2349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曾用名:**),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德易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宁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