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强清1-2号
申请人:铜陵市海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08158861(1-1)。
法定代表人:孙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礼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号340700000000100。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铜陵市海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铜陵市海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成立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对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了清查核实,并根据对该公司的财产清查结果,清算组于2018年11月8日召开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请求本院对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予以确认。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07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现清算组以完成了对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工作为由,于2018年11月23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陵路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毅
审判员 方 彤
审判员 陈锦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继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