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台江鸿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县居民,住贵州省黔东南州台江县。
本院(2019)黔2622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4×××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8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8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三、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台江鸿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8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焱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光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