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252号
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发,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
法定代表人:雷世民,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住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负责人:刘清,该事务所主任。
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口民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献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秦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