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

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2751号
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商业街。统一社会代码:91520621745735378Y。
法定代表人:李家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韬,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公园大道******20-1,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5********。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系江口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杨柳镇大路村张家寨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9********。
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江口县双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洪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亚运
代理书记员  吴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