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3执1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的存款897244.4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