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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140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界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0888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世纪城临滨苑写字楼A栋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439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590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06元、执行费7175元未支付。本院查询了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