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30日向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3888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峻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