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3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4535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