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3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强力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的账户(存款余额223.53元);于2018年10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幢×××室(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另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到期债权38887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峻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