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民初3001号
原告:岳阳马斯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垅片方屋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新世纪大道国土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岳阳马斯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阳马斯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马斯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马斯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征收3985元,由原告岳阳马斯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