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龙里观音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新世纪大道国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515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龙里观音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LEAN4E。 法定代表人:彭苧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4268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国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公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3002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27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贵州龙里观音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国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贵州龙里观音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此保证金实际全部退还之日止)、尚欠工程款18279482.97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2%月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止)、补偿款8000000元;二、被执行人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贵州国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5745.67元、执行费987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显示被执行人贵州龙里观音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877.94元,被执行人贵州国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1.38元。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安华药业有限公司在贵阳的四套房产,由于该四套房产均设定有抵押和首封情况且属轮候查封,房产暂不能处置。并通过天眼查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涉案情况,显示三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执行事宜。本院将冻结到被执行人的存款1079.32元收缴做执行费并已经上缴国库,同时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未果。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实施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终本告知函,询问其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及审计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依法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等事项,申请人亦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本院依法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彬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