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恢12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细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62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石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55508元(含执行费,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纪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