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7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513、5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国际商务中心2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23日向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以(2009)甬海法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的***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的***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