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72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513、5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国际商务中心2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2018年6月15日,买受人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7210159318)以55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 二、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杭州九易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72执恢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513、5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国际商务中心2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区组苏家****弄4号502室。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汪家弄4号502室。 被执行人:***,男,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和顺村1组4户。 被执行人: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58号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融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联港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帝仕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万鑫物资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6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2018年6月15日,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05062314)以6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的全部查封、扣押措施。 二、车牌号为“浙A×××××”小型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