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民初8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全,四川省长宁县长宁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捷达路6号。

法定代表人:周勤,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分减半收取计2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