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1526民初1268号
原告:***,女,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家彬,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捷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709053804J。
法定代表人:周勤,总经理。
***与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与被告山友公司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山友公司履行协助义务,协助该涉案房屋即产权登记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号、产权登记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前夫**德大约在1973年结婚,1974年生育了长子***,1975年**德死亡。2000年11月24日,山友公司与***签订协议《联合建房协议》,约定由***出资2.5万元及建设用地60平方米,山友公司负责修建房屋,修好后给予***一个门面和一套住房。2003年房屋修好后山友公司已将一个门面和一套住房交付给了***居住管理使用,但产权登记一直未办理在***名字上。2018年9月12日,***因病死亡,现原告***作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涉案房屋应当由山友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在***名下,因山友公司不予协助,故诉讼至法院。
山友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该涉案房屋(即产权登记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号、产权登记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号的房屋)已于2003年建成后就交付给了***及其家人居住管理使用。涉案房屋本应归***所有无争议,产权登记现在办理在山友公司名下,***现在已死亡,请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于1973年结婚,1974年生育了长子***,1975年**德死亡。
2000年11月24日,山友公司作为甲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作为乙方当事人的双方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主要内容为:由***、***两家每家各出资2.5万元、各提供建设用地60平方米,山友公司负责修建房屋,房屋修好后给予***、***两家每家一个门面和一套住房。2001年6月12日,珙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两家每家在营盘村一社用地60平方米联合建房。后该房由山友公司进行设计建设。2003年房屋修好后山友公司按协议约定将一个门面和一套住房交付给了***居住管理使用至今,产权登记所有人为山友公司,产权登记字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号、宜房权证珙字第××号。
另查明,2010年11月,***与***登记结婚,2017年5月25日,***与***登记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2000年***与山友公司的联合建房部分未作处置。***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2018年9月12日,***因病死亡,***在死亡时未留下书面遗嘱。2019年9月,***诉讼来院。
开庭审理中,***陈述,如果法院判决山友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在***名下,***同意承担变更产权登记的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审理范围是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所涉及的效力进行审理和认定。2000年11月24日,山友公司作为甲方当事人,与***、***作为乙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当事人对该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予以认可,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院依法确认《联合建房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联合建设的房屋建好后,山友公司已于2003年按协议约定将一个门面和一套住房交付给了***居住管理使用至今,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在协议当初应归***所有均无异议,只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因故登记在山友公司名下。***在2010年11月与***登记结婚,2017年5月25日登记离婚,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2000年***与山友公司的联合建房部分未作处置,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现***已死亡,未留下书面遗嘱,依法适用法定继承。原告***作为***之母,系***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在与山友公司《联合建房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山友公司应当协助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在***名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第、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00年11月24日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联合建房协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二、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将产权登记人为珙县山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权登记字号为宜房权证珙字第××号、宜房权证珙字第××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全部预交),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