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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邦诚卓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企业管理站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6671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邦诚卓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北路5号(欧洲世家)A幢1层A1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54455。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新罗区东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白土墟第一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9313X。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东肖城市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街道68号5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85241J。 法定代表人:**连,董事长。 上诉人**东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邦诚卓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诚卓信投资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市东肖城市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房地产公司)、**市新罗区东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肖镇政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合同解除时间、投资数额认定不清,对违约金约定是否畸高未做审查,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