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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1777号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1777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A1区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81617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企业管理站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956671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街道68号(5幢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8743001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顶棚墙面旧抹灰全部拆除及重新抹灰的工资、材料费66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9日,***回迁安置在东肖镇榕树小区A11-1004房。办好回迁手续后,***拿到***屋钥匙,发现用手抚摸房屋顶棚墙面抹灰手上会有白灰,便用水清洗墙面抹灰入住。次日,***发现阳台、大厅、房间、厨房、卫生间的顶棚墙面抹灰大面积脱落,抹灰存在质量问题。***与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整改解决,但其称系用水清洗造成抹灰脱落,不愿承担责任。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告知抹灰不能用水清洗,且抹灰质量存在问题,请求支持诉请。 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无证据证明其合法合理损失的存在,且无任何鉴定结论证明其损失的存在;2.根据东发小区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第五(三)补偿安置办法第2项产权调换安置方法第②项的规定“***结构及装修标准:框架结构、水通、电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木门、内墙天棚纸筋纸灰粉刷或腻子粉,地面无抺砂浆的普通商品房,十成新”的约定,***的房屋已按约定粉刷交付,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损失;3.***用水冲洗墙面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一般腻子粉不具有防水功能,因由***承担损失;4.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且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无证据证实其合法合理损失的存在,且无任何鉴定结论证明其损失的存在;2.***无证据证明***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损失存在关联,***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应赔偿任何损失;3.***用水冲洗墙面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一般腻子粉不具有防水功能,因由***承担损失;4.根据东发小区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第五(三)补偿安置办法第2项产权调换安置方法第②项的规定“***结构及装修标准:框架结构、水通、电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木门、内墙天棚纸筋纸灰粉刷或腻子粉,地面无抺砂浆的普通商品房,十成新”的约定,***的房屋已由施工方按约定粉刷交付,***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施工方无过错,***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工方不承担***的损失;5.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且无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联,***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提供的收条两张、收款收据一张、照片10张,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建筑室内用腻子标准一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一份、榕树小区C标装修做法确定表一份,***、***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腻子粉质量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予以采信。***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东发小区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复印件一份,***、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因拆迁安置在**市新罗区东肖镇榕树小区,因用手摸腻子手上沾有白灰,***用清水冲洗***腻子粉刷的墙面。次日,***墙面腻子部分面积脱落。现讼争房已经重新装修、入住,无法查看现场情况。东发小区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第②点规定***交付标准为“***结构及装修标准:框架结构、水通、电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木门、内墙天棚纸筋纸灰粉刷或腻子粉,地面无抺砂浆的普通商品房,十成新”。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合格证、检验报告记载***建筑内墙使用的腻子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检验合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内墙使用的腻子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主张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城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顶棚墙面旧抹灰全部拆除及重新抹灰的工资、材料费6600元的诉请,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