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祥泰广场3-2704。
被执行人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