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2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3号楼2704-2706、1407室。
被执行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管庄驻地。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6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当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并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兖国用(2014)第3035号,兖国用(2014)第3036号,兖国用(2014)第2726-2号,兖国用(2014)第2726号。未发现其它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812执15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