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有限公司、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12执异15号 异议人: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马桥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3号楼2704-2706、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2328894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管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0947012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有限公司称,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2017)鲁081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兖州法院作出的(2017)鲁0812执15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查封了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国际商贸城36号楼1-101等2××套房产,异议人提出异议。理由为:上述房产在2015年就已经登记在异议人名下,房屋来源是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房屋折抵了异议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异议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取得了房屋的房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异议人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所有权登记,依法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和处分。综上,异议人认为兖州法院作出的(2017)鲁0812执1557号执行裁定查封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2017)鲁081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07391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73919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2017年10月11日山东中天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立案。2017年10月23日,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交易所给本院出具了证明,内容为:“经查询,截止到2017年10月23日11点45分止,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项目中36号楼1-101、1-201、1-301、1-102、1-202、1-302、2-103、2-203、2-303、2-105、2-205、2-305、3-106、3-206、3-306、3-107、3-207、3-307、4-108、4-208、4-308、4-109、4-209、4-309。32号楼1-101、1-201、1-301、1-102、1-202、1-302、2-103、2-203、2-303、2-105、2-205、2-305、3-106、3-206、3-306、3-107、3-207、3-307、4-108、4-208、4-308、4-109、4-209、4-309为可售。特此证明”。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鲁0812执15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永丰国际商贸城36号楼1-101等2××处房产。同日向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为查封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永丰国际商贸城36号楼1-101、1-201、1-301、1-102、1-202、1-302、2-103、2-203、2-303、2-105、2-205、2-305、3-106、3-206、3-306、3-107、3-207、3-307、4-108、4-208、4-308、4-109、4-209、4-309共计2××处房产。查封期间三年。2018年4月18日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交易所给本院出具了关于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和36号营业楼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号和36号营业楼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由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申请办理了拆迁安置转移登记。目前,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号和36号营业楼房屋的产权属于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建材城有限公司。因预售管理系统与权属登记系统分属不同系统,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号和36号营业楼为拆迁安置房屋,未进入预售管理系统,但是在权属登记系统中办理了登记手续。故查询时预售管理系统显示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号和36号营业楼为可售状态。特此说明”。执行中异议人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有,1.交费税单据9张。2.涉案房屋房权证2××份。3、济宁市兖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权证明。用于证明涉案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已经登记在异议人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异议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力是否能够阻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2018年4月18日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交易所给本院出具的关于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和36号营业楼的情况说明,本案仅是因为房产部门预售管理系统与权属登记系统分属不同系统,在本院查询时预售管理系统显示永丰国际商贸城一期32号和36号营业楼为可售状态。但异议人提供的房权证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的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异议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异议人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济宁市兖州区永丰国际商贸城36号楼1-101、1-201、1-301、1-102、1-202、1-302、2-103、2-203、2-303、2-105、2-205、2-305、3-106、3-206、3-306、3-107、3-207、3-307、4-108、4-208、4-308、4-109、4-209、4-309共计2××处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程 宏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