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鑫宏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市鑫宏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193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武汉市鑫宏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天井村刘绪店5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81420116744796689U。
法定代表人:刘志雄,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鑫宏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卢怡军
书 记 员  熊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