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深燃巨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弥勒某某天然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7827号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梁家寨村(清镇市医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兆聪。
委托代理人朱朝记、郭结玲,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弥勒**天然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一心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叶良敏。
被告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A2-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汉春。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弥勒**天然气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2201.5元,由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201.5元退还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
审判员 苏 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