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0953号
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1元,减半收取计11615.50元,由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维国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谢银娟
法官 助理 唐 伟
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