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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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21民初2482号

原告: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通桥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宁夏光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经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