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327号
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与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查封被申请人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贺兰县观澜天下三期5-1-901室、5-1-1001室、5-1-1002室房产(保全价值共计1651932元),保全期限三年。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完毕【2021年4月12日预查封上述房产(均未备案),期限三年,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我院书面申请续查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