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恢424号
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特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英力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