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福埃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福埃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07号之一
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欲晓,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劳丽娜,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04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619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结果,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0.00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607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