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4807号
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古雁街道文化西路泰合嘉园A区XX营业房(产权证号:XXXX)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835115.50元。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835115.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固原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古雁街道文化西路泰合嘉园A区XX营业房(产权证号:XXXX),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