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福埃沃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夏福埃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91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丽娜,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欲晓,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庆满,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博,男,199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04财保9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6193.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陕0104执保60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本案审理中,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福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6193.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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