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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睢某某船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67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0810124180。
被告:睢***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睢宁县姚集高党创业谷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DUP04K。
法定代表人:孔令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大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中心大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4076952K。
法定代表人:韩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睢***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大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