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蜀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16民初3289号
原告:四川蜀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文明西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葫路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蜀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龙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泉水凼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蜀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泉水凼居委会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景秀泉城三期总平绿化工程款565630.4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因建设统建农民拆迁安置小区三期(景秀泉城)总平绿化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参与了投标,被告经过审查和评标后于2009年11月17日确定原告为统建农民拆迁安置小区三期(景秀泉城)总平绿化工程的中标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为1039982.53元,后在施工中进行了工程增量,整个工程于2012年9月20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在监理单位参与的情况下将整个工程于2012年移交给了当时的双流县九江街道景秀泉城社区居委会和被告。经核算,整个工程的竣工结算总价为1265630.43元,被告也于2010年6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2013年1月30日支付20万元工程款,尚欠565630.4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泉水凼居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方主张的竣工总价未经过第三方审计,要经过审计后,才能确定最终的总价。
诉讼中,被告泉水凼居委会申请对农民拆迁安置房小区三期(景秀泉城)总平绿化工程的工程总价进行鉴定。2016年11月22日,四川鼎鑫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编号为川鼎鑫(建)鉴字【2016】015号的建设工程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意见为:农民拆迁安置房小区三期(景秀泉城)总平绿化工程的工程总价为1084667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4667元。
本院认为,被告泉水凼居委会承认原告蜀龙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蜀龙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4667元的诉请,根据鉴定意见以及被告已支付了700000元的事实,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4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泉水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