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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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3民初1058号
原告:广西南宁盾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福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南宁盾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宁盾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宁盾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得到妥善处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盾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盾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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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