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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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文化艺术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6998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扬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050140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因与江苏环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环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1民初1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四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扶绥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1民初1267号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理由:双方签订《猪舍钢结构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向由诉讼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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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没有约定,所以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玉林市福绵区法院管辖。此外,江苏环亚公司因《猪舍钢结构分包合同》在2021年7月向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起诉(2021桂09**民初1024号),该院已受理并处理过,江苏环亚公司此次改向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与与前案不符。
被上诉人江苏环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扶绥县中东镇,故扶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管辖法院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综上,四方公司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
八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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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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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