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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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2民初2214号
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工业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P496W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东天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开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KDAPD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广西桂东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文化艺术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46998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信灵路(工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1026218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东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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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4771.2元,减半收取1238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