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执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英佑。 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负责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 被执行人牙政浩。?? 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牙政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牙政浩76,492.07元,返还预付案件受理费1053.12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牙政浩于2022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44,698元及负担申请执行费1063元后,承诺从7月起,每月偿还不低于2200元,收入多的则多还,直至清偿尚欠的32,847.19元时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牙国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情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32,847.19元,应由被执行人牙政浩按承诺逐步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或者发现其有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4执2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