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2-1号英华综合楼5层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6852596T。 法定代表人:腾英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地址:广西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KEFII77U。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11992.07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3.12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596元。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有关金融机构有存款1443.35元,我院依职权予以划拨,用于缴纳执行费。2022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称,现因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于当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22年9月起每月至少赔偿申请执行人2000元,2025年12月31日前偿清本案债务。申请执行费15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对于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应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否则,申请执行人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可持本裁定及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1224执30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