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3311号
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高运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传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