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935号 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572号。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54879.5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879.5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