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1106号
原告:无锡德诺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95512423E,住所地无锡招商城劝业场**楼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76405Q,住所地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德诺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德诺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德诺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毕 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