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财保230号
申请人:苏州柒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住所地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柒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苏州柒久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26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柒久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269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